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分级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居家老年人突发事件的预报、预警和监测工作,强化居家养老的安全和应急保障。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业务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