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