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共享,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以及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