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公共出入口、坡道、电梯、楼梯、公厕等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家庭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康复辅助器具需求、居住环境等特点,对住宅以及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