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整合利用闲置房屋、场地和设施,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调整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的,应当依法优先用于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