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四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托养服务、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日常生活服务;(二)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三)关爱探访、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生活陪伴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安全保障服务;(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等文化教育服务。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