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主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