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尊重、关心老年人。

老年人家庭需要由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倡导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积极、合理的养老消费方式。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