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鼓励子女所在单位给予其护理照料时间,独生子女的护理照料时间每年累计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护理照料时间每年累计十日。护理照料时间应当通过用人单位与职工平等协商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相关制度等形式予以确定。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