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激励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