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乱堆乱放秸秆;(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