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三)在公共场所打场晒粮;(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