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乱堆乱放秸秆;

(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