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