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警告或者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