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发现本地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督办。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