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发现本地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督办。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