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一条有效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救援。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