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出租场所和建筑物的,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或者建筑物,在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