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共同约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辆通道畅通,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阻隔设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