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共同约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辆通道畅通,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阻隔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