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