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加大巡查频次和夜间巡查;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对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五)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系统等措施预防火灾。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和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福利、救助管理等机构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患者的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