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者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