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组织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指导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五)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六)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