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