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