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