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变更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