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