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