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第四十九条有效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展创作、改编、出版、翻译、展示、表演、产品开发、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风貌。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