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等,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手工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商标注册、专利、著作权登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