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通过实施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能力提升、传承体制机制创新等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保护、传承和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