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对具有市场需求与开发潜力的传统手工技艺、美术、传统医药等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引导、扶持生产性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支持传统手工技艺与现代制造工艺的有机融合,加强成果转化,挖掘其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提高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