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青海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打造唐卡、格萨尔、花儿等具有区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