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