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研究基地,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

鼓励支持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科研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