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传承人,原传承人继续保留传承人称号。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