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三十四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传承人,原传承人继续保留传承人称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