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三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授、技艺展示和学术研究等活动;(二)按照师承方式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三)使用代表性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四)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传承活动困难扶持;(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