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八条有效代表性项目失传或者不能以活态形式存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记录该项目的核心内容和独到技艺,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确实无法存续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该项目退出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