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