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提出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