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四条有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自调查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