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和资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自调查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调查所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