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认定、记录、建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