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工作。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督、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