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立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