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保护。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