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各种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