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从重处罚;造成死亡的,处该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